自首与立功,自首与立功制度及司法适用

时间:2024-10-25 12:08:09

自首与立功,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推动社会和谐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从多个角度详细解析自首与立功制度及其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规定。

1.自首与立功的意见规定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

2.减刑与假释的适用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减刑、假释本质上是对改造较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罪犯给予的一种刑事奖励措施,“奖励说”更符合实际。

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以罪犯的悔罪表现、改造程度和刑罚执行情况为依据。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依法减刑、假释。要严格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防止滥用减刑、假释。

3.取保候审措施

对属于外来流动人口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属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有相对固定工作或者住处,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同样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探索单位保证人制度,即让犯罪嫌疑人所在工作单位来作保证人,这样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继续工作和融入社会,能够自...

取保候审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取保候审,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要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确保取保候审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过多年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于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大检察官研讨班再次明确,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机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机制,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从宽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专门强调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表明办好轻罪案件业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对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结束后,依法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不作为就业、升学等事项的依据。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界定

德、日刑法典对于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指向的是物还是利益的界定很清晰,所以在适用中不存在困扰,而我国的财产犯罪中使用的都是公私财物的概念,所以在实践中就会有适用上的问题。

财产犯罪的界定,应当以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确保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清晰。

7.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

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有助于提高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率,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罪犯悔罪、改过自新。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财产性判项执行的监督,确保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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