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养,宠物饲养管理条例

时间:2024-10-28 19:04:30

宠物饲养,共建和谐社区

1.政府领导,协同管理

为了加强城镇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政府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作为文明城市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养犬管理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养犬规定,保障安全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养犬人不遵守规定,携烈性犬、大型犬外出未束犬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犬伤人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养犬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条例适用,范围明确

《北京市养犬暂行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上述区域内养犬,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养犬条件,合法合规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养犬人的合法性,防止无序养犬现象的发生。

5.禁养犬只,名录公布

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禁养犬名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已饲养的禁养犬,养犬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或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6.养犬登记,资料提交

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办理养犬登记时,需提交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人的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对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疫证明。

7.损害责任,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8.小区管理,保障居民权益

为了加强侯堡社区各小区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小区宠物饲养行为,为居民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宠物饲养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政府、养犬人、小区居民等各方都应当共同努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为建设文明和谐城市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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