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概览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以下是条例中的一些关键内容: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取水、采砂,以及在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都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由堤防起向上至最高设计洪水位或者堤防背水面自然坡脚处,向下至两岸第一排建筑物外沿处;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由河床起向上至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处,向下至河床边界线。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固体废物,是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常见问题。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六条镇级河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镇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由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于2020年11月27日公布施行。该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浙江省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河道管理和保护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的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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